关于加强美国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领域领导地位的行政命令 [译]

关于加强美国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领域领导地位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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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行政举措

鉴于美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1条 目的

人工智能(AI)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决定性技术。近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进展表明,其在国家安全层面(包括后勤、军事能力、情报分析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性正在迅速提高。在美国境内建设人工智能,将有助于防止对手获取并利用强大的未来系统,从而损害我军和国家安全;同时也能保证美国政府在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能够继续运用人工智能,并避免美国在开发和运营强大的人工智能工具时依赖他国的基础设施。

前沿人工智能的进步还将对美国的经济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在已经竞相抢占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领先地位的竞争对手面前确保美国依然引领潮流,我们必须在所需的时间框架内于美国境内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这项工作离不开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资,尤其是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所需的先进计算集群,以及为此提供能源的基础设施。当前,人工智能对电力和计算的需求已经十分庞大,未来还将大幅飙升。要完成这项工作,还需要安全、可靠的关键组件供应链来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包括所需的建筑材料和先进电子产品等。

本行政命令将让我们的国家踏上确保未来前沿人工智能能够且将继续在美国本土建设的道路。在建设国内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过程中,我们的国家也将推动在满足未来经济需求所需的清洁能源技术(包括地热、太阳能、风能和核能)方面的领导地位;在美国国内培育一个充满活力、具备竞争力和开放的技术生态系统,使小型企业能够与大企业同台竞争;保持低廉的消费者电价;并帮助确保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能使从事其建设的工人以及邻近社区都能受益。

通过本行政命令,我提出了一项计划,以保护国家安全,维护我国的经济竞争力,振兴能源基础设施,并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导地位。


第2条 政策

美国政府的政策是,要在美国境内实现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的开发与运营,且应当依据以下五项指导原则。在执行本命令所列行动时,各行政部门和机构(以下称“机构”)应酌情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遵循这些原则:

  1. 促进美国国家安全与人工智能领导地位。
    为实现这一目标,联邦政府必须与私营部门合作,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并将其运用于未来的国家安全任务,包括在《2024年10月24日第25号国家安全备忘录(NSM-25):提升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导地位;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国家安全目标;并促进人工智能的安全性、保障性和可信度》中所述的相关工作。同时,需要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强大人工智能研究、储存和使用场所的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和物理安全。此外,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还需要进一步评估和管理未来前沿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强大能力相关风险。

  2. 促进美国经济竞争力,包括培育活力充沛的技术生态系统。
    人工智能已经在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和产业,并在经济各个领域产生影响。联邦政府必须确保美国在全球经济中保持竞争力,也要确保所有美国人都能受益于这项技术。政府还应推动一个公平、开放且具竞争力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让小型开发者和创业者继续驱动创新——这一优先事项在《2023年10月30日第14110号行政命令(安全、可靠和可信的人工智能开发与使用)》及NSM-25中均得到强调,同时也要支持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活动供应链基础设施。

  3. 美国能够也应当在使用清洁电力运营下一代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方面引领全球。
    为实现此目标,需基于以往取得的成功继续推进全国能源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完善许可流程,并支持对现有和新兴清洁能源技术(如地热、核能及用于存储清洁能源的长时储能技术,以及相关供应链)的投资和迅速发展。美国绝不能在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商业化及运营方面被他国超越,而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又为我们加速和部署这些能源技术带来了新的重要机遇。为了确保新的数据中心用电需求不会占用其他终端用户的清洁电力,不会造成资源充足性问题,也不会增加电网碳排放,需要通过新增清洁电力发电资源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匹配。

  4. 在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应推高美国消费者和企业的能源成本,并且应得到社区的广泛支持。
    建设、商业化和部署人工智能的各家公司应自行承担为人工智能运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面向这些业务而打造的下一代电力基础设施)所需费用。

  5. 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应当惠及建设它的工作者。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建设执行高劳动标准并配备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就此基础设施的开发与运营与受影响社区进行磋商与密切合作,并持续努力减轻潜在风险或损害。更广泛地说,美国人民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中共享人工智能创新带来的收益与机遇。


第3条 定义

为执行本命令,以下术语规定如下:

  1. “机构”(agency)指《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02条(1)中所列明的各机构,但不包括该条第3502条(5)中所述的独立监管机构。

  2. “人工智能数据中心”(AI data center)指主要用于人工智能开发或运营的数据中心。

  3. “人工智能基础设施”(AI infrastructure)指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以及为数据中心提供电力服务而新建或采购的发电与储能设施,以及为此目的开发或升级的输电设施的统称。

  4. “人工智能模型”(AI model)指在信息系统中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并利用计算、统计或机器学习技术根据一组输入生成输出的组成部分。

  5. “清洁能源”或“清洁能源发电资源”(clean energy 或 clean energy generation resources)指在运行过程中几乎不排放或不排放二氧化碳的发电资源(包括与清洁储能技术配套使用时)。该术语包括地热能、核裂变、核聚变、太阳能、风能、水电、水动力(包括潮汐、波浪和海流能)以及海洋能;以及在化石燃料发电资源上配备碳捕集设备并能将年碳捕集率稳定保持在90%或以上并对捕获的二氧化碳进行永久封存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符合《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26篇第1.45Q-2(c)条对碳捕集设备的定义)。

  6. “清洁电力”(clean power)指由上述(e)款所述发电资源所产生的电力。

  7. “清洁再供能”(clean repowering)指在现有并网接入点以及以化石燃料为动力的现有发电设施所在场地,选址新建清洁能源发电来源,从而部分替代现有发电来源输出或容量的做法。

  8. “关键电力基础设施信息”(critical electric infrastructure information)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8篇第388.113(c)条中的定义相同。

  9. “数据中心”(data center)指用于存储、管理、处理和传输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的设施,包括由一个或多个永久或半永久性建筑组成的设施,或为此目的设立的固定场地;主要用于安置信息技术设备(包括服务器、大型计算机、高性能计算设备或数据存储设备)的设施;且此设施持续运行,为其他系统或其他设备用户所访问。

  10. “分布式能源资源”(distributed energy resource)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8篇第35.28(b)(10)条中的定义相同。

  11. “联邦许可机构”(Federal Permitting Agencies)指依据《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FAST法案,第42编第4370m-1条)成立的联邦许可改进指导委员会(Permitting Council)的各机构成员,以及其他拥有审批或许可权限、可批准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开发或运营的联邦机构。

  12. “联邦风险与授权管理项目”(Federal Risk and 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Program)指为联邦政府采用和使用云服务而设立的项目,已在《美国法典》第44编第3607至3616条(即《联邦风险与授权管理项目授权法》,公共法117-263第5921节中)进行立法编纂。

  13. “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frontier AI data center)指能够在合理时间内被用于开发在性能或训练所需计算资源方面达到或超过当时最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模型的数据中心。

  14. “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frontier AI infrastructure)指数据中心为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15. “前沿人工智能训练”(frontier AI training)指开发在性能或训练所需计算资源方面达到或超过当时最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

  16. “发电资源”(generation resource)指生产电力的设施。

  17. “并网接入”(interconnection)、“并网接入设施”(interconnection facilities)和“并网接入点”(point of interconnection)指将发电资源或电力负载与电网在物理与电气层面连接、以实现电力传输的设施与设备,且已得到电网运营方授权并获准运行。

  18. “实验室安全措施”(lab-security measures)指为探测、防止或减轻对数据中心运行、中心内信息或资产完整性以及对其未授权访问等威胁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物理、网络或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

  19. “尖端逻辑半导体”(leading-edge logic semiconductors)指采用极紫外光刻技术(EUV)进行高批量生产的半导体,该技术在《芯片激励计划项目资助通知:2023-NIST-CHIPS-CFF-01》中有所定义。

  20. “模型权重”(model weight)指人工智能模型中的数值参数,其在模型对输入的响应输出中起决定性作用。

  21. “新源审查”(new source review)指《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第51或52部分中所述名称的许可项目。

  22. “非联邦主体”(non-Federal parties)指按照本命令第4(g)条规定与国防部或能源部签署合同的私营部门实体。

  23. “优先地热区”(priority geothermal zone)指内政部长指定的、具备高潜力开发地热发电资源的土地,包括依据本命令第4(c)条所述确定的区域。

  24. “项目劳动协议”(project labor agreement)指在开工前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用以规定某一建设项目的条款和条件。

  25. “富余并网服务”(surplus interconnection service)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第845号命令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6. “输电设施”或“输电基础设施”(transmission facilities 或 transmission infrastructure)指用于传输电力的设备或结构,包括输电线及其相关设施。

  27. “输电组织”(transmission organization)指区域输电组织(Regional Transmission Organization)或独立系统运营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28. “输电服务商”(transmission provider)指管理或运营用于向公众提供电力输送的输电设施的实体,而非输电组织。

  29. “美国水域”(waters of the United States)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33篇第328.3(a)条中的定义相同。


第4条 在联邦场地上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

  1. (a) 截至2025年2月28日,如可能,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分别至少确定3处由各自部门管理的联邦土地,适宜在2027年之前以租赁形式提供给非联邦实体建设并运营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以及为此数据中心配套的清洁能源设施。在遴选时,应在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场地,并确保可在2025年底前完成在这些场地建设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全部许可和审批工作:

    1. 该土地拥有足够的空间及合适的地形条件、土壤坚固度及其他地理特征,适合建设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

    2. 在开发或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方面,对当地社区健康、福利和资源获取,以及自然或文化资源、濒危或受威胁物种以及与水力发电无关的港口或河流改造项目的影响最小化;

    3. 临近希望承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社区,包括因为当地工人能参与数据中心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工作而对其感兴趣的社区;

    4. 具备或邻近高压输电基础设施,能够将开发或升级输电设施的规模、成本和工期降至最小,以便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并网,综合考虑:

      • (A) 拥有空余容量的高容量输电基础设施(可参见本命令第6条所述信息收集工作);

      • (B) 已签署与输电服务商的并网协议、但尚未开工、也没有售电合同且能够向场地上的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供电的任何规划发电设施;

      • (C) 内政部长根据本条(b)款和(c)款确定的任何土地;

      • (D) 在清洁再供能方面具有高潜力的任何发电设施;

    5. 处于无持续超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风险的地理区域,并且根据环保署(EPA) 2020年AirToxScreen的数据,空气污染导致的整体癌症风险处于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6. 不接近美国水域,从而减少许可要求;

    7. 无严苛的土地使用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妨碍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或访问为相关活动所需的通道权;

    8. 接近高容量通信网络;

    9. 适合建设数据中心所需的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

    10. 不具备其他特征,这些特征一旦用于或改造成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用地,将可能在国防部长与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协商后被视为损害其他国家安全利益。

  2. (b) 截至2025年3月15日,内政部长应通过土地管理局(BLM)局长,并在与国防部长、能源部长以及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协商后,识别由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场地是否适合向私营部门授予或签发通行权,以建设和运营由本条(a)款所述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所需或计划建设的额外清洁能源设施。为完成此项工作,内政部长应与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作,在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确保依据本条(a)款识别的、已根据本条(d)款完成所有审批的场地,能够获得相应的土地以支持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电力需求。根据本款识别的场地应包括内政部管理的、位于本条(c)款所规定或初步划定的区域内的任何土地。在遴选场地时,内政部长应优先考虑:

    1. 已建成、已取得许可或已规划中的清洁能源项目能够向上述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供电,且已与输电服务商签订并网协议;

    2. 已在《公用规模太阳能开发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和拟议土地管理计划修正案(Final Programmatic 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and Proposed Resource Management Plan Amendments for Utility-Scale Solar Energy Development)》中指定为可用于太阳能项目的土地,或在土地管理局的某个资源管理计划中列明可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土地;

    3. 对现有高压输电线路拥有可用的至少1吉瓦的空余容量,或者通过更换导线、采用电网增强技术或输电升级等方式可合理开发此种容量;

    4. 能够具备本条(a)款第(i)-(x)项所述特征,与按照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在2027年底或最早可行日期前投运的目标相一致;

    5. 具有其他特征以使在此地建设新的清洁电力能有助于降低区域电价或能为社区带来其他收益。

  3. (c) 截至2025年3月15日,如可行,内政部长应通过土地管理局局长,并与能源部长协商后,指定至少5个由内政部管理的土地或地下区域为“优先地热区”(PGZ)。内政部长应根据土地在开发地热发电资源(包括水热和下一代地热发电与热储能)方面的潜力、地质多样性,以及上述(a)款(i)-(x)项和(b)款(i)-(v)项所列特征来进行指定。

  4. (d) 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内政部长应分别就本条(a)和(b)款中识别的场地做出法律判定,判断其是否可根据自身法定权限,将这些场地以租赁或通行权方式提供给私营部门,用于建设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对本命令而言,如相关部长判定某场地可供出租(且部长拥有相应法定权限),则认为该场地已在本款意义上“审定通过”。

  5. (e) 截至2025年3月31日,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负责人的协助下,协同设计、启动并管理面向非联邦实体的公开竞标招标,以便在本条(a)款所识别并经本条(d)款审批通过的场地(如有)上,建设包括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在内的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招标发布时,应公布在本条(a)款下识别并经本条(d)款审批通过的场地信息(如有),以及相关地理坐标、技术特征、与本条(b)款识别并经本条(d)款审批通过的场地(如有)的邻近度等信息。上述招标应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要求竞标方明确计划建设和运营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场地,提交关于时间、融资方式、技术建设方案及在联邦场地拆除基建的应急预案的详细规划,说明在场地投运后开展前沿人工智能训练工作的方案,详述如何落实高劳动和建设标准(见本条(g)(viii)项),并提交针对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运营的实验室安全措施(含人员和设备的准入要求)等计划,以确保获得本条(g)(i)-(xvi)项评估所需的信息。本次招标期限应在发布后30天内结束。

  6. (f) 截至2025年3月31日,内政部长应与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作,对本条(b)款所识别并经本条(d)款审批通过的场地(如有)及其地理坐标、技术特征、与本条(a)款所识别并经本条(d)款审批通过的场地(如有)之间的邻近度等信息进行公开发布。

  7. (g) 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公布通过本条(e)款招标所选定的获胜提案。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相互协商后,为这些获胜提案分配在相应场地(即本条(e)款提及的招标范围内)建设和运营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所需的联邦许可申请机会。两位部长还应与司法部长协商,评估提案选择对更广泛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竞争和市场结构的影响;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也被鼓励参与商议。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两位部长认为符合国家国防、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至少选择一份由两个或以上中小型组织(根据市值、营收或类似标准界定)联合提交且符合资质的提案。两位部长应为中小型组织参与竞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遴选获胜提案的标准应至少考虑以下几点(在符合法律规定及两位部长认为符合国家国防、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1. 提案方在场地实施相关工作的融资机制及资金来源(已落实或有可能落实);

    2. 确保提案方或其合作方能在场地开展高质量人工智能训练工作的计划;

    3. 最大化场地内能源、水及其他资源效率的方案,包括利用废热进行数据中心运维的思路,以及对区域社区潜在资源消耗的分析;

    4. 提案方拟在场地实施的安全与安保措施(含网络安全措施)的质量及其执行能力;

    5. 提案方在人工智能科学家、工程师及其他重要劳动力方面的相关经验与能力;

    6. 拟在场地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人工智能模型权重)的商业化或部署及推广方案,以及在本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电力及输电基础设施创新商业化或应用的思路;

    7. 确保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不会增加其他电力用户或用水户成本的计划,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在可能需要的监管机构和州、部落或地方政府间进行接洽的提案或建议;

    8. 拟采用的高劳动标准,以确保场地工作的持续高质量,包括支付“当前工资”、雇用登记注册的学徒工、通过项目劳动协议促进良好的劳资关系,以及在《2024年9月6日第14126号行政命令(投资于美国和投资于美国工人)》中所述的其他高质量就业和劳动标准;同时需提交一份有关人工智能开发和使用相关劳动风险的应对方案;

    9. 设计特征与运营控制及方案以减轻潜在环境影响,以及社区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措施;

    10. 对场地所在社区和电网基础设施的其他益处;

    11. 提案方在完成同类工程项目方面的经验;

    12. 获取并遵守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所需的联邦、州和地方许可及环境评审的相关经验,或其他可证明其有能力高效获取并遵守这类许可和评审的证据;

    13. 用于确保在场地开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保证相关工作的高质量治理;

    14. 提案方被选中后对促进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兼容性和竞争性的影响;

    15. 提案方是否已经或正准备通过本条所述招标,在联邦场地建设另一个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机会;

    16. 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国防、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包括经济安全)的因素,这些因素由国防部长与能源部长视情况而定。

  8. (h) 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与内政部长协商并考虑到国家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前提下,分别制定一项框架,供通过本条(g)款评选出的获胜方申请租赁在本条(a)款所识别、并经本条(d)款审批通过的场地上建设与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并拥有其中的相关设施。该框架还应说明上述获胜方可如何拥有和运营这些设施,并须满足以下(i)-(x)项所列条件。在认为符合国家国防、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时,应允许获胜方与其他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就建设与运营进行合作,包括合同或转包形式。各联邦实体根据此框架采取的行动应遵守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A-11通告附录B中所适用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预算核算原则;对于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对价(in-kind consideration),应在计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时进行相应评估。以下是对租赁或合同条款的要求:

    1. 明确目标:力争在2026年1月1日前启动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并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于2027年12月31日前实现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满负荷运营,同时允许在此之前以低于或达到全部产能的方式开展运营;

    2. 要求非联邦当事方在运营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同时,确保已采购的新增清洁能源发电资源的容量能满足该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计划用电需求,做到容量与数据中心的逐小时用电量相匹配,并能向该数据中心输电;

    3. 明确由非联邦当事方承担各方在合同行为中或合同外(包括为完成环境评审所需要的联邦机构工作;依据本条(g)(ii)款采购清洁电力及容量的费用;在联邦场地上退役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费用;建设为联邦场地上的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提供支持的输电基础设施的费用;以及在联邦土地租用和使用的公允市场价值等)所发生的所有相关成本;

    4. 要求遵守保障或控制相关设施、设备、装置、系统、数据及其他财产(包括人工智能模型权重)的网络、供应链及物理安全之技术标准和准则,这些设施和财产系在场地上开发、采购、改造、使用或存储的,或在场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商务部长应通过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主任和NIST下属的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AISI)主任,并与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后,确认应当遵守的现行标准和准则。所确定的标准应体现并融合商务部长(通过NIST主任)在《2021年5月12日第14028号行政命令(加强美国网络安全)》和《2023年11月1日第14110号行政命令(安全、可靠和可信的人工智能开发与使用)》要求下制定的指南和最佳实践。商务部长(通过NIST下属的AISI主任)应支持完善本条要求的框架,包括制定前沿人工智能训练和运营的安全指南,并在此过程中全面评估商务部长(通过AISI主任)认为在全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可公开获取人工智能模型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5. 要求在联邦场地拥有或运营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非联邦当事方与商务部长(通过NIST下属的AISI主任)签署谅解备忘录,以促进对在此场地开发、采购、改造、运行或存储的人工智能模型的联合研究与评估,目的在于评估这些模型的国家安全或其他重大风险;

    6. 要求非联邦当事方报告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在联邦场地建设、拥有或运营)相关或与在此基础设施中开发、运营或使用的人工智能模型相关的任何方(包括资金投资方)的情况,以评估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并要求非联邦当事方限制来自国防部长或能源部长基于国家安全考量而不予许可的任何人员或资金在此项目中的参与或使用;

    7. 要求在联邦场地拥有或运营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非联邦当事方采取适当措施,将人工智能(在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的前提下)运用于国家安全、军事准备及情报行动的目标,包括本命令所述目标与在NSM-25中提出的工作。此类措施应与现行法律授权相一致,包括与联邦政府合作,按需对在联邦场地开发的人工智能模型进行周期性国家安全影响评估等。此外,如适用且符合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需确保这些非联邦当事方承诺在国家安全应用场景下,以不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条款向联邦政府提供此类模型及其衍生出的关键资源,同时需符合NSM-25和相关《推进国家安全中人工智能治理和风险管理框架》的规定;在可行情况下,需要确保此类模型及其衍生资源的开发和向政府的提供能够防止厂商锁定并支持互操作性,这也需与OMB备忘录M-24-18第5条所述措施保持一致;

    8. 要求在联邦场地拥有或运营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非联邦当事方制定计划,在不影响前沿人工智能训练所需的计算资源或其他已有分配使用的前提下,为新创企业和小型公司提供计算资源,使其能够以非歧视性条款加以使用,并通过减少对互操作性、进入或退出的障碍来促进开放竞争;

    9. 要求在联邦场地拥有或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非联邦当事方,在其租赁的用于建设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或采购发电容量的任何场地,积极探索是否具备使用清洁能源(如地热发电及热储能、与清洁能源配套使用的长时储能以及第3(e)款描述的碳捕集与封存技术,以及废热回收利用)的潜力;

    10. 要求在联邦场地拥有并运营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人工智能开发者,应在其数据中心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可行范围采购由美国本土生产的尖端逻辑半导体,或制定并实施(经国防部长或能源部长批准)一项计划,以尽快对美国生产的尖端逻辑半导体进行资质认证并在其数据中心中加以使用。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与商务部长协商,共同制定相关要求,包括就“适当”数量的美国本土尖端逻辑半导体给出具体判断。

  9. (i)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必要,国防部长应与商务部长、能源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国家情报总监以及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协作,制定法规对在国防部管理的、建有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场地上采购、开发、存储或使用的计算硬件实施更高水平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法规需包含符合联邦风险与授权管理项目中指定的高影响级别(high-impact level)标准的要求,并提供适当的惩处机制。国防部长应在每年至少一次的基础上对这些法规进行检讨,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能源部长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能源部管理的、建有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场地实施与上述法规实质相同的要求。

  10. (j) 为促进在已租赁的联邦土地上使用地热能(包括用于热储能的地热项目):

    1.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内政部长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向BLM土地上的地热直接利用项目(符合《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3篇第3205分部政策)以及在已存在矿权或油气租赁合同的土地上开发的地热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简化行政手续等,以加速这类项目推进。

    2. 在为地热项目核发租约及其他相关授权时,内政部长应考虑先前已对该租约区域进行的环境评估(涵盖《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 42 U.S.C. 4321 et seq.)、《濒危物种法》(16 U.S.C. 1531 et seq.)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满足。

  11. (k) 在本条所述工作(包括场地选址及管理工作)中,每位负责的联邦机构负责人应:

    1. 按照适用法律以及《2000年11月6日第13175号行政命令(与美洲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咨询与协调)》和2022年11月30日《总统备忘录(部落磋商统一标准)》的要求,与可能受到影响或提出相应要求的部落政府进行磋商;

    2. 在适用法律及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视需要与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利益方和社区交流,以倾听他们的意见;

    3. 考虑采取能最大化支持《安全且负责任地扩大美国核能:部署目标与行动框架(2024年11月)》所述目标的措施。


第5条 保护美国消费者和社区

  1. (a)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能源部长应与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及其他其认为适当的机构负责人协作,向总统提交一份关于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对消费者和企业电价潜在影响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面向相关联邦机构、州监管机构、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的电价结构最佳实践,以在不会增加其他用户成本的情况下,利用清洁能源来支持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高密度集中或将高度集中的地区),也需包含对关键数据中心枢纽地区的区域性分析。报告还应参考联邦机构在与输电服务商和州监管机构交流电价问题时制定的任何既有方案。报告完成后,能源部长应就其中的主要发现和建议与私营部门进行交流,包括向本命令第4(g)款评选出的获胜方通报。

  2. (b) 能源部长应向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针对电价设计(包括清洁过渡电价或其他在本条(a)款中提出的结构)进行研究与探讨,以确保新建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在不造成电力或水价不必要上涨的前提下,利用清洁能源。

  3. (c) 能源部长及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协作扩大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效率方面的研发投入。所支持的研究与开发应覆盖数据中心建筑本身(含数据中心外壳)、电力系统、供暖、通风与制冷基础设施、软件,以及数据中心运行过程中废热的再利用方案等。作为此项工作的内容,商务部长与能源部长应联合向总统提交报告,说明联邦政府可如何通过研发来推动整个行业提升数据中心的能效,包括服务器整合、硬件效率、虚拟化、优化冷却和气流管理,以及电力管理、监测和容量规划等内容。

  4. (d) 在本命令涉及到在联邦场地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场合,各相关机构负责人应优先考虑采取恰当措施,确保民用和商业电价不会上涨。

  5. (e)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OMB主任应与环境质量委员会(CEQ)主席协作,评估在数据中心选址和能源相关基础设施发展过程中促进公众参与和政府沟通的最佳做法,包括就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及相关缓解措施征询意见的做法。OMB主任应将这些建议提交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为保障有效政府合作与公众有效参与,将这些建议纳入并实施于其对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选址和决策流程中。


第6条 促进联邦场地电网并网接入

  1. (a)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为支持本命令第4(e)款所述招标所选出的获胜方,能源部长应制定要求,要求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向能源部长报告剩余并网服务、可用输电容量、清洁再供能潜力、以及已签署并网协议但尚未完工的清洁能源项目(包括其规模、位置、技术类型,以及任何输电升级项目的状态与费用等)的相关信息。能源部长应酌情在拥有这类富余并网服务、清洁再供能潜力或清洁发电项目的所有方与招标胜出方之间搭建交流渠道。此外,能源部长应就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如何持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报告上述信息制定相应要求。

  2. (b)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能源部长应识别并向相关方通报适合在联邦场地上部署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且具有最高潜力的未充分利用的并网点。能源部长应指示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在考量减少并网所需的输电升级、获取清洁能源及相关资源的基础上,指出哪些区域最适合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包括需要从电网获取电力的数据中心或其他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或清洁发电项目并网。

  3. (c) 截至2025年6月30日,能源部长应与国防部长协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协商,联系在联邦场地附近拥有、运营或维护输电基础设施的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指出在2027年底前为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进行输电升级或部署高级输电技术(如高效能导线或电网增强技术)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的需求。双方应根据需要持续开展沟通,优先在可行范围内使用富余并网服务、实施清洁再供能以及其他措施加速向清洁电力转型并有效利用废热。沟通还应考虑如何通过这些措施降低区域电价。

  4. (d) 能源部长应对服务于候选场地(即第4(a)款所识别、并经第4(d)款审定通过的场地)的现有输电基础设施进行分析,并评估为在这些场地建设并运营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包括向其提供清洁电力和电力容量)而需新建或升级的输电基础设施的可行性、成本和时间表。能源部长应认定并向输电服务商及输电组织收集能源部长认为必要的信息,并如适用,将相关信息视作关键电力基础设施信息进行保密。


第7条 加快处理在联邦场地上的许可

  1. (a) 各联邦许可机构负责人应将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尤其是在联邦场地上的项目)所需的许可和审批视为工作重点,并依照其所有适用的权限,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在2025年底或最早可行时间内完成全部项目建设所需的许可和审批。经项目开发方(在本命令第4(g)款所述招标中胜出)主动提出并获许可改进指导委员会认定符合“涵盖项目”范围后,许可改进指导委员会可对联邦场地上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许可进行协调。

  2. (b) 为加快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对联邦场地项目的要求:

    1. 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各自部门内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在联邦场地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执行NEPA评审。

    2. 国防部长应与内政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协作,从主题角度开展一个综合性的环境评估,以系统评估与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以及国防部长认为适用的其他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相关的环境影响及相应缓解措施。该评估应在本命令第4(e)款所述招标结束之日或尽快完成并公开相关文件,并可在适用情况下引用现有环境研究、调查及影响分析,包括本命令第4(b)(ii)款所述的分析。

    3. 上述综合评估结束后,国防部长、内政部长、能源部长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应按需要启动对在联邦场地上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个案环境评审(包含可能的分类排除措施)。这些个案评审可在适当情况下参考或引述本条(b)(ii)款提及的综合评审及其他相关研究和分析。

  3. (c) 为推进在联邦场地建设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施工前许可、并确保其符合空气质量许可要求,环保署署长应与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协商:

    1. 在本命令第4(g)款所述胜出方选定后30天内,适时与对相关场地具有管辖权的州及地方许可机关沟通,增进这些许可机关对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技术特征的理解,尤其是在《清洁空气法》新源审查方面的理解,也应向公众加以解释,同时为在联邦场地建设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开发方快速获取空气质量许可提供便利;

    2. 持续就新源审查事宜与州、地方许可机关对话,并在适当情况下向在联邦场地上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开发方提供技术支持,以帮助他们更快获得并遵守空气质量许可;

    3. 在开发方获得所有施工前空气质量许可后,如适用且需要,确保这些开发方在运营期间持续遵守适用的空气质量许可要求,并对需要向公众公开并定期更新的空气监测数据等合规信息予以披露,并总结有助于减少排放和监测空气质量的最佳实践。

  4. (d) 为加快获取关于美国水域及港口或河流改造项目的许可或许可申请,国防部长应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处理陆军工程兵团(USACE)对《清洁水法》和《1899年3月3日法案》第14节(33 U.S.C. 408)等相关法律中可适用许可的审核工作,并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在2025年底或最早可行时限内予以批准。国防部长应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优先调配资源至各USACE辖区办公室,并指示其内部资源分配,以达成以上目标。此外,若适用并可促进联邦场地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快速许可,国防部长还应在此类场地应用所有通用许可(general permits)。

  5. (e) 在选定任意本命令第4(g)款所述中标方后的30天内,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启动与相关部落政府的磋商(若适用且适当,基于具体选择的场地)。在获取足够的项目信息后,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还应与内政部长(通过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USFWS局长)协商,确保在本命令第4(a)款识别并经第4(d)款审定,通过第4(g)款选定在此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各场地,不会对任何濒危或受威胁物种的生存造成危害,也不会导致这类物种的栖息地被破坏或受不利影响。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满足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磋商启动后90天内完成与USFWS的协商。

  6. (f) 为加快地热开发与热储能建设(包括对联邦场地上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提供支持):

    1.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内政部长应就地热发电建设及运营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其相应的缓解措施进行综合性环境评估。

    2. 在完成本款(f)(i)所述评估之日,内政部长应设定一个目标年度,并为在该年度前实现许可或运营的地热项目确立目标装机容量。

    3.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内政部长应评估其他部门在NEPA程序中列明的适用于地热能源开发行动的分类排除,并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提出采纳这些分类排除的建议;在充分考虑公共意见后,可根据NEPA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第1500-1508部分的要求,采取必要行动采纳相关分类排除。内政部长应优先为优先地热区(PGZ)内的地热项目办理许可手续。

    4. 在PGZ上核发地热项目租约及相关授权时,内政部长应在符合NEPA和《濒危物种法》的前提下,尽早让地热发电厂投入运行。

    5. 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和能源部长应酌情协商确定在国防部或能源部管辖的已划拨土地(withdrawn lands)上开发或扩建清洁能源发电资源(包括地热发电资源)的合规程序,并明确相关法律程序。


第8条 确保联邦场地具备足够输电基础设施

  1. (a) 能源部长应与国防部长及内政部长协商,采取措施确保联邦场地上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在2027年底前能获得可靠且足以支持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运营的输电设施。

  2. (b) 为促进在联邦场地所需或用于支持联邦场地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输电基础设施升级或建设,能源部长应与内政部长(通过BLM局长和USFWS局长)协商,采取以下措施:

    1. 截至2025年9月30日,识别并启动适当的授权程序,以建设、融资、协调规划所需的输电升级项目,包括由西部电力管理局(Western Area Power Administration)管理的输电基础设施项目;

    2. 优先调配人员与资源,支持用于联邦场地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输电建设和升级,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在能源部内部各机构之间调配。

  3. (c) 考虑到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包括输电设施)对国防工业基础、关键基础设施和军事准备的重要性:

    1. 能源部长应在其每三年对电力传输容量限制与拥堵开展的一次评估(依照《联邦电力法》第216(a)(1),16 U.S.C. 824p(a)(1))中,将对联邦场地上的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预计用电量列为考量因素。

    2. 在依照《联邦电力法》第216(a)(2)(16 U.S.C. 824p(a)(2))要求对未来在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周边区域进行的电力传输容量限制与拥堵研究作出结论后,能源部长应评估是否将联邦场地上前沿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所在区域指定为“国家利益输电走廊”。

  4. (d) 能源部长应酌情确保为支持联邦场地上的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所升级或新建的输电设施:

    1. 能满足所有可合理预见的电力负荷需求,包括通过部署电网增强技术、高效能导线及本部门《创新电网部署之起步报告》中提及的其他先进输电技术,以在成本可控且及时的前提下最大化输电设施的能力;

    2. 符合导线效率标准或其他由能源部长认定能在性能与成本效益上实现最优化的技术标准。

  5. (e) 为了缩短关键电网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开关设备、电缆等)的交付周期并防止电力用户受到设备价格上涨的影响:

    1.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共同与国内上述技术供应商沟通,讨论联邦场地上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未来对这些设备的需求、供应商当前的生产计划,以及政府为帮助供应商满足市场需求可提供的支持。

    2.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能源部长应组织行业会议,邀请相关机构、输电服务商、输电组织、国内变压器供应商、数据中心开发方以及其他私营组织代表参与。此后,能源部长应在与会议参与方协商的基础上:

      • (A) 至少每年一次发布变压器供应与需求预测(包括不同类型变压器的需求以及在不同未来情境下的供需趋势分析),并考虑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等带来的潜在负荷增长;

      • (B) 评估是否以及何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收购变压器或其他关键电网设备,以便为国内制造商提供相对稳定的需求预期,使其加大产能投资。能源部长应在基于经济或其他行业数据(包括国内变压器或其他设备供应商的产能利用率等)认为必要时进行采购,并在适当时机转售这些采购的物资。

  6. (f)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能源部长应制定要求,要求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向部长报告与加速在本命令第4(a)款所涉、并经第4(d)款审核通过的场地部署前沿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所需的发电并网有关的输电信息,包括传输阻塞数据,以帮助识别在何处新增或升级输电投资能更好地满足这些数据中心并网需求。

  7. (g)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拥有贷款或担保贷款权限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应评估自身权限是否可被用于支持在联邦场地上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包括关键电网设备生产或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供应链强化等情形。如有相关可用且适用的权限,应将信息提供给在联邦场地上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开发方或其他适当的私营部门实体。


第9条 进一步改善全国范围的许可与电力采购

  1. (a) 各联邦许可机构负责人应在本部门(及其下属)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相关的所有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与需要这些许可的申请人沟通。指定这些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加速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许可流程的各类安排与机制。

  2. (b) 为完善NEPA流程:

    1.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各联邦许可机构负责人应在环境质量委员会(CEQ)主席的协调下,评估现有分类排除的适用性,并探讨在符合NEPA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第1500-1508部分的基础上,新增适用于在联邦场地建设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分类排除的可能性。对于在NEPA条例中列有与光纤电缆相关的分类排除的部门,鼓励其评估该类排除是否可应用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所需的光纤电缆建设。

    2.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各联邦许可机构负责人应在适用且合法的前提下,提出新增分类排除的建议,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酌情采取行动,以确定并实施适当的分类排除。

    3.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并结合第7条所述工作,国防部长、内政部长、农业部长和能源部长应识别其他部门NEPA程序中列明的、与清洁能源、输电或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开发相关的分类排除,并根据需要在符合NEPA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40篇第1500-1508部分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本部门程序,以尽快适用于联邦场地上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

  3. (c)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能源部长应发布征求意见,重点关注如何加速利用现有电厂(包括富余并网服务、清洁再供能等)开展并网接入。征求意见应了解此类电厂的所有权情况,以及它们是否适合在同一并网点上配置新的清洁能源发电资源。

  4. (d)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能源部长应面向私营部门(包括输电服务商、输电组织和清洁能源开发商)发布征求意见,了解负荷并网流程存在的瓶颈。此后,能源部长应与输电服务商和输电组织探讨并推广改进此流程的最佳实践,包括通过采用新技术、软件和管理流程,并在可行情况下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能源部长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公开说明此项工作成果。

  5. (e) 为推进核能发电资源加速且负责任地开发:

    1. 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探索在其拥有或管理的土地(包括国防部设施及能源部国家实验室场地)上部署其他核能及相关供应链服务(如适用)的可能性,如可行,应指定具体地点,并在能源部长的情况下可对为其提供财务支持进行评估;

    2.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两位部长应协同发布一份清单,包含最有利于快速、安全且负责任地在2035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提供电力的10处(如不足10处则列明可能的全部)高优先场所,这些场所可与本命令第4条识别并通过的场地重叠。在发布清单时,应综合考虑联邦、州、部落及地方条例,许可和其他监管要求,用水条件,气候适应力与自然灾害风险,以及输电与并网因素;

    3.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两位部长应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份计划,说明将如何在这些场地推动实现额外核电容量的安全负责任部署,以向人工智能数据中心供电。任何计划都应包括对核反应堆技术的选择,许可与审批流程、铀及放射性材料运输的安全责任,乏燃料存储或处理方式,停运后场地修复,以及保证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等所有相关环节的策略,并应与《安全且负责任地扩大美国核能:部署目标与行动框架(2024年11月)》中的原则保持一致;

    4. 在采取本款所涉行动时,应遵守本命令第4(k)条的要求。

  6. (f)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商务部长应与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和白宫供应链韧性委员会协作,向总统提交一份关于美国数据中心行业供应链风险的报告。报告应包括数据中心建造与运营(含维护)所需材料、电子产品及新兴数据中心技术所面临的供应链风险,并提出联邦政府可采取的应对方案。报告还应就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提供发电及输电的基础设施供应链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商务部长应持续与私营部门沟通,及时发现威胁美国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行业成功(包括新兴技术商业化)的新兴供应链风险,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7. (g)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为加快分布式能源解决方案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开发和运营中的推广,能源部长应制定一套示范合同,用于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周边使用分布式能源资源(DER)来强化当地电网的承载能力。在制定此类合同时,能源部长应考虑如何在负担得起的前提下利用本地分布式能源资源(包括配电侧发电资源、储能资产,以及可调度的需求响应)。示范合同应包含数据中心投资分摊机制,以便公用事业在处理数据中心所有者的并网申请时将其投资计入考量。

  8. (h) 截至2025年7月31日,许可改进指导委员会应与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开发方沟通,帮助其了解《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第41篇为在联邦场地上构建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配套的清洁能源项目时提供的简化许可流程资源。在此过程中,许可改进指导委员会应与白宫于2024年10月29日宣布成立的“白宫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工作组”协商,特别关注与小型人工智能开发商的沟通。

  9. (i)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陆军部长应通过工程兵团司令及司令官,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评估现有全国性许可证(NWP)对建设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可带来的便利,并发布可适用此类建设的NWP清单。随后,若认为必要且符合法律要求,应尽快制定新的NWP。

  10. (j)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能源部长应发布拟定稿,征求公众意见,针对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所有阶段(包括材料开采、元件制造、运输、建设、运营、回收及退役)就以下方面的报告要求进行讨论:

    • 其固有(embodied)的温室气体排放、

    • 用水量、

    • 产生的废热或多余能耗(不同于日常运营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11. (k)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能源部长应与环保署署长及环境质量委员会主席协调,共同发起一项重大挑战倡议(grand challenge),呼吁私营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以下领域自愿行动:

    1. 为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电力利用效率(PUE)和用水效率(WUE)设定降低目标,力求将联邦场地上人工智能数据中心的PUE降至1.1以下;

    2. 推广废热回收利用等提高整体效率的最佳实践;

    3. 推动数据中心能源管理以及可持续设计与运营实践,避免或减少对自然和文化资源及社区的负面影响,并保护公共健康与环境;

    4. 提高人工智能开发者和用户对不同计算任务能耗差异的认识;

    5. 为软件和算法效率制定最佳实践和标准。


第10条 对外合作

  1. (a)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国务卿应与国防部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协商,制定一项与盟友和伙伴国合作加速全球可信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如何加强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可信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合作;如何减少和避免对当地及受影响社区的危害;如何与私营部门和投资界合作消除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投资的障碍;如何支持可商用的可靠清洁能源的部署以及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如小型模块化核反应堆)的开发;如何交流许可、电力采购以及培育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人才方面的最佳做法;以及如何强化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网络、物理与供应链安全。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务卿应向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交关于落实此计划的进展报告。

  2. (b)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120天内,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应召集相关机构负责人(包括国务卿、财政部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以及美国进出口银行行长),以识别并落实促进美国先进核技术及相关供应链服务出口与对外合作的举措。


第11条 一般条款

  1. (a) 本命令不应被解读为:

    1. 削弱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力;

    2. 影响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就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所履行的职能。

  2. (b) 本命令应在符合现行法律且有足够拨款的前提下予以执行。

  3. (c) 本命令的意图并非且不会赋予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实体权利或利益,也不影响美国政府、各部门、机构或工作人员等在法律或衡平法领域中享有的权利或抗辩。

约瑟夫·R·拜登 (JOSEPH R. BIDEN JR.)

白宫
2025年1月14日